
提供使用证据及各类答辩
价格:面议服务详情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六条 商标局受理他人的撤三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答辩:异议答辩、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撤销复审答辩、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答辩等案件。
提供使用证据或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商标局、商评委反驳对方观点的唯一途径。
提供使用证据及各类答辩所需文件
1、商标代理委托书;
2、申请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其他证明答辩理由的证据材料。
提供使用证据及各类答辩的程序
提供使用证据完成的时间为6-8个月,各类答辩完成的时间大约12个月左右
流程:受理--审查--裁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