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手机版
手机版二维码

专利申请权,你真的了解吗?

专利申请权,顾名思义就是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权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曾遇到了有关专利申请权界定和裁定的困惑。



一种观点认为专利申请权是发明创造所有者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和资格,即完成了发明创造即具有了进行专利申请的权利,属于一种广义的上的专利申请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专利申请权是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的权利,即认为没有申请就没有专利申请权,属于一种狭义的专利申请权。


那么专利申请权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处理的呢?通过下面的案例让我们一探究竟。


甲独自完成了一项创新成果,并就该项成果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名为“转让某某专利申请权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己发明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公司,由乙公司自主办理专利申请,甲永远放弃本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即使乙公司未实施或未申请,甲也不得再进行申请,并不得再要求任何报酬。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甲公司部分转让费后未按时间支付剩余费用。随后甲独自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乙遂提起诉讼。


一审认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有效,甲签约后又自行申请专利,属于违约行为,合同解除,甲应全数退还专利申请权转让费。甲不服,提起上述。


二审认为:专利申请权依法可以转让,但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方能生效,由于以上合同并未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登记和公告,该合同不能成立,甲应退还所有费用。甲仍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乙公司未按约支付已违约在先,在此情形下,甲将该技术申请专利,防止他人抢先申请,是对该技术权益采取的保护措施,专利法所称的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已经提出专利申请而尚未授予专利阶段内的技术转让。而本案转让合同所涉及的技术并未向专利局提出过专利申请,因此该合同并不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而是普通的技术转让合同。以上签订的合同被称为“转让某某专利申请权合同”系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解,因此认为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在本案中,一审、二审认定本案为专利申请权合同即是基于广义的专利申请权的理解,而终审意见认为本案为普通技术转让合同即是基于狭义的专利申请权的理解。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狭义上理解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法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加强对已经提出了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的管理和保护。同时,在实践中,对于没有提出过专利申请的技术成果也不能进行登记和公告。


百度百科就挺靠谱,其记载的专利申请权的定义为在就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专利权申请人享有的是否继续进行专利申请程序、是否转让专利申请的权利。